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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08-09 00:23:53 作者:GBWindows 來源:遼寧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閱讀:2049內容摘要:遼住建〔2019〕106號關于印發(fā)《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住建局:《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業(yè)經廳黨組會研究通過?,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9年7月29日遼......遼住建〔2019〕106號
關于印發(fā)《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
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
《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業(yè)經廳黨組會研究通過?,F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9年7月29日
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加強全省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根據《遼寧省綠色建筑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村自建住宅除外)的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3號)等相關規(guī)定,在原有施工圖審查內容的基礎上,加強對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審查。進行綠色建筑審查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以《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遼寧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21/T 2017)《遼寧省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規(guī)程》(DB21/T 3164)等為標準。
第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時,應當以所選用標準的評分規(guī)則統一完成該項目的全部指標審查,至少滿足該標準最低星級綠色建筑要求。單體建筑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適合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的新建民用建筑,總體建筑方案應當包括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的內容。
審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明確填寫綠色建筑等級;不符合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已通過施工圖審查或綠色建筑等級評價的綠色建筑,其工程設計變更不得降低綠色建筑設計標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滿足綠色建筑要求的全套施工圖及有關資料一次性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送審材料的符合性進行核對。施工圖審查總體時限(含綠色建筑審查)原則上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不超過10個工作日。如需復審,復審時間不得超過以上規(guī)定的審查時限;根據規(guī)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工作的監(jiān)管。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依法責令改正。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依據《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遼寧省綠色建筑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
第八條 綠色建筑工程應通過綠色建筑施工圖審查或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和《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標準》(T/CECS 494)的有關規(guī)定。未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或者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綠色施工情況實施監(jiān)理;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查驗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專項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對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中綠色建筑專項驗收相關內容應當進行核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綠色建筑工程,其參與驗收的控制項、施工圖審查或綠色建筑等級評價中達標的評分項和加分項均應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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