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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doc

時間:2013-12-23 17:58:51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網絡媒體   閱讀:1196  
內容摘要:附件貴州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我省綠色建筑發(fā)展,加快形成適合我省特點的綠色建筑技術體系,促進建設事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改ā⒗┙ǖ拿裼媒ㄖ。第三條...

附件

 

貴州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綠色建筑發(fā)展,加快形成適合我省特點的綠色建筑技術體系,促進建設事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的空間,同時實現高效率地利用資源s節(jié)能、節(jié)地、節(jié)水、節(jié)材) ,最低限度地影響環(huán)境的建筑物。

第四條 貴州省建設廳統(tǒng)一管理全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負責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年度計劃的制定、監(jiān)督檢查、一、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和三星級綠色建筑的推薦上報工作。 各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示范項目的申報、初審、推薦上報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鼓勵建設單位爭創(chuàng)全國綠色建筑創(chuàng)新獎。

 

第二章  示范項目

第六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應由建筑物的業(yè)主、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物業(yè)管理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國家對申請單位實行從業(yè)資格許可的,申請單位應當取得相m的資質(資格)證書。 

第七條 綠色建筑示范工程應重點推廣應用下列綠色成套技術和產品:

(一)新型節(jié)能建筑體系 包括墻體、屋面保溫隔熱、節(jié)能門窗等節(jié)能技術與產品;

(二)空調和采暖節(jié)能技術和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

(三)節(jié)水系統(tǒng)、雨水收集和中水利用技術;

(四)綠色環(huán)保建材和利廢產品循環(huán)利用;

(五)室內外環(huán)境質量控制;

(六)垃圾分類收集;

(七)綠色照明及智能化節(jié)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綠色、節(jié)能技術和管理技術。

第八條  示范項目擬采用的技術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建設部或國家有關部門的新技術推廣項目證書;

(二)獲得國家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類項目獎;

(三)獲得貴州省建設領 新技術推廣證書。

第九條 擬采用尚無國家(行業(yè))標準的新技術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經省建設廳組織專家論證并核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  申請示范項目立項,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申報書;

(二)綠色建筑可n性研究資料;

(三)規(guī)劃、建筑設計方案和各專業(yè)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可行性研究資料可以是>含綠色建筑可行性研究內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以針對項目專門單獨編制綠色建筑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辽侔ㄒ韵聝热荩?/span>

(一)工程概況,包括地理位置、總平面圖、建筑類型、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和示范面積等內容;

(二)示范目標及主要內容; 

(三)示范部位技術方案;

(四)技術經濟分析。包括工程項目投資概算,示范增量成本概算(包括計算基準),資金n實情況(包括:銀行貸款、企業(yè)自籌、申請國家資金支持和地方政府資金支持);

(五)進度計劃與安排;

(六)效益分析,包括預測分析和示范項目推廣前景分析;                       

(七)技術支持。包括項目執(zhí)行單位的技術力量描述和技術合作單位介紹;

(p)風險分析;

(九)工程建設報批手續(xù)證明材料、企業(yè)登記、資質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立項申報與審查程序:

(一)申請示范項目立項的單位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申報。中央在黔單位和省屬項目直接向省建設廳申報,其他-目向工程所在市、州、地建設局申報;

(二)各市、州、地建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建設廳;

(三)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納入貴州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管理范圍;

(四)由省建設廳與項目申報 位簽訂貴州省科技示范工程合同書。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設計文件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申請單位應對規(guī)劃、設計、施工與竣工階段進e過程控制,各責任方應按評價指標的要求,制定目標、明確責任,進行過程控制,并最終形成過程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省建設廳不定期會同示范項目所在市、州、地建設局對示范項目進行階段性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評價標識

第十六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對處于規(guī)劃、設計階段的民用建筑的規(guī)劃設計成果進行評價標識。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民用建筑進行評價標識。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評價指標體系由節(jié)地與室外環(huán)境、節(jié)能與能源利用、節(jié)s與水資源利用、節(jié)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huán)境質量和運營管理六類指標組成。

第十九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列入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計劃。 

示范項目的申報單位可以在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階段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列入示范項目計劃或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按項目隸屬關系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第二十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

(二)場地地形圖、場址檢測報告;

(三)總平面規(guī)劃、采暖與空調系統(tǒng)、建筑節(jié)能、建筑日照、建筑照明、綠化、建筑水環(huán)境(給排水)、室內環(huán)境、室內裝飾等與綠色建設有關的設計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評價,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筑評價<識申報書

(二)工程項目總結報告

(三)有關資料(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1)示范項目合同書;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和綠色建筑相關的驗收、檢測測試報告;

3)使用單位或業(yè)主委員會出具的用戶意見。

(四)介紹項目總體情況的光盤(時間不超過15分鐘)和反映工程概況和建設實施過程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二十二條  省建設廳成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綠色建筑評價y識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建設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組采用現場核查和會議評審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通過質詢、評議,確定項目的分數和星級。

第二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貴州省建設信息網(網址:www.gzjs.gov.cn)上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均可在公示期內以署實名的書面形式向省建設廳提出,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妥善解決 一星級、二星級公示項目,由省建設廳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標識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綠色建筑標志應掛置在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小區(qū))的適當位置,并妥善維護。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示范項目立項和標識:

(一)列入示范項目或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未按規(guī)定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二)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書技術指標有三項以上不符的;

(三)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監(jiān)督檢查的;

(五)建設部規(guī)定的其他情s。

被撤銷標識的項目,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11實施。

 


標簽:貴州省  項目管理  建筑物  建設廳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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